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品種權之核准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案之編號及日期。二、公開案號及日期。三、證書號碼及發證日期。四、植物種類、學名及品種名稱。五、品種特性概要。六、品種權人姓名或名稱。七、權利期間。前項品種權經核准公告後,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品種權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正或補充。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更正或補充後,應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