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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受僱人於非職務上育成品種,或發現並開發品種者,取得其品種之申請權及品種權。
但品種係利用僱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僱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利用其品種。
受僱人完成非職務上之品種,應以書面通知僱用人;必要時,受僱人並應告知育成或發現並開發之過程。
僱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僱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品種為職務上所完成之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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