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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61條

品種權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經核准品種權者,其權利人應繳證書費及年費。
經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品種權,並發給證書。
第二年以後之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未於應繳納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自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之。
但其年費,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
第二十條第一項性狀檢定所需檢定費,由申請人繳納。
第三十三條性狀追蹤檢定所需檢定費,由權利人繳納。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登記及第三十八條之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登記費或申請費。
關於品種權之各項申請費、證書費、年費、檢定費、登記費之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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