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標示不明、標示不全、標示不實或未標示。二、拒絕、規避、妨礙檢查人員依第五十條第一項所為之檢查。三、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