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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
二、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登記即行營業。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處分時,並得命令行為人停業,拒不停業者,得按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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