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種苗業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登記證字號、登記年、月、日。二、種苗業者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三、經營種苗種類範圍。四、資本額。五、從事種苗繁殖者,其附設繁殖場所之地址。六、登記證有效期限。七、其他有關事項。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發登記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依限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