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品種審議委員會,審查品種權申請、撤銷及廢止案。前項審議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對品種審議法規或栽培技術等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任之;其組織及審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