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品種權之申請,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供品種性狀檢定所需之材料或其他相關資料。品種權申請案經審查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作成審定書,敘明審定理由,通知申請人;審查核准之品種,應為核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