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申請品種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品種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品種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二、品種種類。三、品種名稱。四、品種來源。五、品種特性。六、育成或發現經過。七、栽培試驗報告。八、栽培應注意事項。九、其他有關事項。品種名稱應書以中文,並附上羅馬字母譯名。於國外育成之品種,應書以其羅馬字母品種名稱及中文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