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執行田間試驗,應依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作業管理規範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派員查驗田間試驗機構之相關設施、設備及其田間試驗作業管理情形,經查驗不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合格證明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