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田間試驗機構認可之申請後,應進行現場查核,經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合格證明並公告之。前項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為十年,並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原合格證明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