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應敘明具體理由,並檢附業務移轉方案,保險人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本會核定,再保險人逕報本會核定。保險人、再保險人經核定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者,本會應以書面命其繳回政府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