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製造、輸入專供研究、試驗或辦理登記用之肥料樣品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一、製造工廠(場)出具之肥料說明書一份;其為外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二、供研究、試驗用者,應附具計畫書一份。前項肥料樣品,供辦理登記用者,數量以二公斤(升)為限;供研究、試驗用者,其數量按計畫書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