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肥料製造、加工、包裝、倉儲、陳列、販賣等場所執行查驗,並得抽取樣品,業者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抽取之樣品,以足供鑑定者為限。前項查驗結果,得予公告;其查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查驗人員執行查驗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