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肥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一、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二、來源不明者。三、未依本法之規定包裝、標示者。四、品質不良者。前項第四款所稱品質不良,指不符合登記成分或依第四條所訂定公告之規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