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肥料業者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應檢具肥料登記證及有關文件、資料,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歇業︰註銷其登記證。二、停業︰於其登記證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三、復業︰於其登記證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四、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