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申請肥料登記證應檢送之肥料說明書、肥料規格試驗報告、事業廢棄物成分檢驗報告、有害成分委託試驗報告、作物毒害試驗報告、肥料效果試驗報告,不得超過出具日期起一年之期間。
微生物肥料之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報告,文件有效期限依本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本會指定機關(構)之認定為準。
前項文件及資料出具日期之認定基準如下:一、國內製造之肥料,其肥料說明書以製造工廠出具日期為準。
二、輸入之肥料,係同時提供製造國登記文件及原製造廠出具之肥料說明書者,其肥料說明書以原製造廠出具日期為準;無法提供製造國登記文件者,其肥料說明書以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代表機構之驗證日期為準。
三、肥料規格試驗報告、事業廢棄物成分檢驗報告、有害成分試驗報告、作物毒害試驗報告、肥料效果試驗報告、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報告,以核發機關(構)之核發日期為準。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