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申請人所檢送之肥料標示樣張,應符合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並不得有與該肥料無關之文字、圖案或記號,或暗示具肥料效果以外功效之用語,亦不得為誇大、虛偽、不實或易使人誤信之表示。肥料含有硼或鉬微量要素者,應標示含有該微量要素,並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應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等警告用語。有機質肥料類及植物生長輔助劑類之肥料,應標示原料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