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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機農業促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主管機關應推廣採用農藝、生物、機械操作及使用天然資源之農業生產管理系統,並排除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之使用,以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
前項主管機關應推廣之有機農業,包含未經第三條第十一款驗證之友善環境耕作。
主管機關推廣有機農業,應秉持產銷均衡原則,以謹慎合理態度進行新科技之研發及應用,提升農產品經營者生產技術及產品品質,促進有機農產品普及並廣為宣導社會大眾瞭解,取得消費者之信任,促使農民願意主動從事有機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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