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得使用驗證機構標章;有機農產品使用驗證機構標章,其尺寸不得大於有機農產品標章。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標示驗證機構名稱,得以使用驗證機構標章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