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應於每一販賣單位標示有機農產品標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一、進口有機農產品。二、進口有機農產品經於國內分裝驗證者。三、使用進口有機原料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機農產加工品,其未經國內加工實質轉型。有機農產品標章之規格、圖式如附件。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不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