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使用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之有機農產品標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之有機農產品標章:一、有機轉型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
二、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國內經分裝驗證。
三、使用進口有機原料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機農產加工品,其未經國內加工實質轉型。
依本辦法規定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或準用本辦法規定驗證之有機轉型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得使用驗證機構標章。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