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驗證機構依本辦法作成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三年。農產品經營業者維持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運作系統相關之紀錄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一年。但驗證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後一年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