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廠商對於市場銷售糧食檢查(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繳納檢驗費用,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就留存之樣品辦理復查或複驗,並以一次為限。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或複驗,並將復查或複驗結果以書面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