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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廠商對於市場銷售糧食檢查(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繳納檢驗費用,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就留存之樣品辦理復查或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或複驗,並將復查或複驗結果以書面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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