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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公糧業者違反契約約定者,應依契約約定方式負賠償責任。
公糧業者逾期為前項之賠償時,應依契約約定另行計收懲罰性違約實物或折算違約金,其額度以應賠償數量或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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