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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公糧業者應配合分署於契約簽訂後二個月內,完成連帶保證人及財產擔保之對保作業。
契約連帶保證部分,除農會及已提供足額財產擔保或銀行擔保者外,每年四月底前應配合辦理一次對保。
連帶保證人有異動,經分署同意後,應變更連帶保證契約並辦理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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