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認證機構核發驗證機構之認證證書,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間屆滿六個月前至十二個月內,驗證機構得申請展延;逾申請展延期間未申請者,驗證機構應重新申請認證。驗證機構申請展延,經認證機構審查合格者,准予展延並換發認證證書,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