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農產專業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並視農民意願,協調有關機構及團體研擬,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變更或廢止時,亦同。農產專業區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農產種類及經營型態。二、設置地區、位置及其面積。三、區域內農戶數。四、經營方法或作業計畫,包括實施計畫產、製、儲、銷。五、加強農民組織及教育訓練計畫。六、公共設施之配置及其管理、維護計畫。七、預算經費,包括補助款、配合款及貸款金額。八、預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