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發展基金,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設立財團法人;其基金之捐助、管理及運用,應於章程內訂明,並專戶存儲。各業發展基金應將年度計畫、預算及年度業務報告、決算,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