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農業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第一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訂定之依據及實施範圍。二、簿記組織系統圖。三、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四、會計科目之名稱、定義及其編號。五、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六、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七、會計事務之處理。八、會計檔案之管理。九、內部審核之處理。十、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