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對外報告,其編製規定如下:一、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一)應編製預算書(其格式詳如附件一),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送本會,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應編製決算書(其格式詳如附件二),經董事會審定,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報送本會,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一)應編製收支營運預計表與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其格式詳如附件三),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二)應編製決算書(其格式詳如附件四),經董事會通過,其設有監察人者,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次年五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農業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其決算書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會計師查核報告應併同決算書送本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