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變更使用之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之繳交比率調增百分之二十,計算回饋金:一、位屬特定農業區。二、經辦竣農地重劃。三、經主管機關認定已投入相關農業基礎建設或屬輔導農業發展計畫之地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實際執行需要,就前項地區,認應調增繳交比率之案件,另定審查基準或處理規定辦理,並刊登於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