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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置農業發展基金者,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撥交所收取之回饋金;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後設置者,中央主管機關撥交自設置當月起收取之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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