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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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