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發現申請文件不全或有其他應補正之情形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不予受理。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申請,得向戶政、合作社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查詢包括申請人個人資料在內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