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認證為農產品驗證機構者,應為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並於申請日前三年內未有本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撤銷或廢止處分之情事。前項申請者應依第三條所定驗證機構類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條第一項所定該類認證程序規定之文件,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