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執行驗證業務能力:一、欠缺認證規範所定辦理其認證範圍內所有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二、欠缺認證規範所定辦理認證範圍內部分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且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認證機構。三、組織運作及立場無法維持公正獨立。四、未依第十一條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辦理驗證業務。五、經其驗證者有未符合驗證基準且情節重大,未能有效處理。六、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節重大。七、經認證機構重新評鑑結果認不符合認證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