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為對國產農產品因進口或與外國或國際組織協議降低關稅稅率或開放進口,而遭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實施救助,特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