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農產品平準基金應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章程,並載明左列事項:一、基金之目的。二、基金之性質。三、設置之期限。四、管理之組織。五、基金之來源。六、基金之操作方式。七、基金之用途。八、年度餘絀之處理。九、財務收支處理程序。十、預、決算處理程序。十一、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十二、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