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農民團體及農業企業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所提出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其相關細目如附件一:一、承受耕地之目的及利用內容。二、承受耕地區位分析。三、經營類目與當地直轄市、縣(市)農業發展關係。四、經營目標、策略、實施方法、期程及整體規劃事項。五、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應敘明承受該耕地後適法使用之方式。六、效益及風險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