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農民團體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設立許可文件影本。二、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四、位置略圖。五、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六、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者,免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