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國內特定農產品,其農產品經營業者得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並選擇以個別驗證或集團驗證方式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國內特定農產品,其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