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應記載項目如下:一、農產品經營業者之名稱及地址;如為集團驗證者,應註明其成員名稱。二、產品品項。三、驗證基準之名稱。四、驗證有效期間。五、生產地點之地籍資料。六、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名稱。前項所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