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影響農產業或事業得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農貸辦法)第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貸款紓困;其貸款利率依該辦法規定辦理。
依前項規定申請之貸款(以下簡稱新貸案件),或於本辦法施行之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本會及所屬機關得補貼其應繳利息;其中新貸案件經農業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貸款,於利息補貼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前項新貸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一借款人貸款總餘額,不受農貸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二、週轉金貸款因情形特殊,經貸款經辦機構覈實評估後,報經本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農貸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但該週轉金貸款額度與資本支出貸款額度之合計數,仍應符合農貸辦法各種貸款規定之最高貸款額度。
第二項利息補貼之項目、對象、基準、金額及相關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依第二項規定受補貼之法人、團體,於利息補貼期間,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本會公告之情事。
違反者,應即收回補貼之利息。
第二項利息補貼作業,本會及所屬機關得委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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