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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自然保育設施分為下列各類:一、野生動物保育設施:指供野生動物收容、暫養、救護等設施及野生動物觀測研究之設施。
二、自然保護區域管理設施:指供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自然保護區之管理、監測、解說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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