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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林業設施不作為經營管理森林使用時,應恢復作原來造林植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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