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申請林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一、設施名稱。二、設置目的。三、生產計畫。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五、申請用地之林業使用現況及經營概況。六、設施建造方式及使用期程。七、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八、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