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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
但有不足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
主辦機關中止或停止民間機構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其一部營運者,就該強制接管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部分之資產與營運之配合,以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民間機構與接管人協議之;協議不成者,由主辦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者,由主管機關裁決之。
但主辦機關自任為接管人時,由主管機關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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