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但有不足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主辦機關中止或停止民間機構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其一部營運者,就該強制接管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部分之資產與營運之配合,以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民間機構與接管人協議之;協議不成者,由主辦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者,由主管機關裁決之。但主辦機關自任為接管人時,由主管機關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