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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
三、經主辦機關認定已無接管營運之必要。
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接管人及政府有關機關,並公告之:一、終止強制接管之事由。
二、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三、終止強制接管之日期。
四、其他由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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