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農業重要技術案件之規劃及審議。二、農業科技發展方案之審議。三、農業關鍵性新技術引進及技術移轉作業之協調。四、農業與學術界合作研究、委託研究案件之會核及協調。五、提供農業科技研究發展之諮詢、服務及建議。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